外國人美國購房的納稅

來源:楊心傳 時間:10/24/2016 瀏覽: 3873

種種跡象顯示,中國房地產超過三十年只升不降的神話面臨破滅,「懸崖式下跌」幾不可免。越來越多的游資湧入美國,支撐著美國西海岸洛杉磯、舊金山、西雅圖到東海岸兩端紐約、邁阿密的房地產市場繁榮。試舉一例。沈女士的兒子在紐約上大學(屬於外國學生),沈女士於2015年底購置了兩套曼哈頓河濱大道(Riverside Blvd.)的全新康斗(享受421a減稅計畫),斥資約500萬美元,一套自住,一套出租,沈女士並不打算移民美國,只想讓兒子接受美國的教育,畢業後回國發展,但沈女士從購房那一刻起已與美國稅局結下了不解之緣。她需要考慮的稅務申報如下。

一、如果沈女士2015或2016年在美居住時間超過半年(包括前一年在美的三分之一及前二年在美的六分之一時間),她須申報1040(Resident),而不是1040NR(Non Resident),其重要區別之一是1040居民需要像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一樣接受外國資產(FBAR)「實質性測試」(Substantial Test)。如果其國外帳戶(包括現金、股票、債券、人壽保險、股份、股權、信託股份等)超過1萬美元(一年中的最高值),她必須在2016年6月30日前申報2015年的114表(或2017年4月15日前申報2016年)。同時,取決於沈女士的報稅狀態,如戶主狀態(兒子為撫養人),國外帳戶當年最高值超過30萬美元或年底12月31日時超過20萬美元,還須申報8938表(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如夫妻合報狀態則「門坎」加倍,年中60萬美元或年底40萬美元。

二、如果出租康斗在沈女士個人名下(包括LLC Solo),沈女士需申報1040或1040NR的E表。假如沈女士雇用管理公司,年底她將會收到1099-Rent,反映全年的房租收入,康斗管理費及管理公司年費,少許地稅(仍在減稅期間),水費及必要的修繕費用。會計師需要計算的則包括折舊(27.5年),LLC股東借給公司的貸款利息、保險、電費、瓦斯費等。

三、如果出租康斗在公司名下(LLC中的C或P),沈女士的會計師則需要申報1120或1065,1065的稅率相對較低(僅紐約市在贏利8.5萬元以上時交4.25%的UBT),但需要出K-1表轉到(Pass Through)到股東個人。1120C的好處是股東可以是沈女士一人,股東和公司間沒有任何聯繫,風險最低。不管LLC採取何種形式(C、P或Solo),由於股東提供公司大量貸款,因此公司盈利後如果利潤存留美國,不用繳「外國收入稅」(Foreign Income Tax),一旦沈女士的LLC想把公司利潤匯回中國,美國銀行便會預扣30%的「外國收入稅」,以圖把沈女士LLC的利潤截留美國。

四、美國的遺產稅既「屬人」(公民、綠卡),又「屬地」(外國人),除非沈女士在有生之年把康斗賣掉(注意資本利得除交稅外同樣不能匯回國內,否則加征30%外國收入稅),否則過繼給兒子,但只有6萬美元的遺產稅豁免額(2016年公民綠卡持有人為545萬美元),500萬美元的康斗一旦過繼到兒子名下時,湯姆大叔會收取一半的遺產稅(聯邦40%加紐約州最高18%)。這恐怕是沈女士購入康斗時始料未及的。

沈女士拋售國內房產,轉移資金進入美國搶攻豪宅市場,而越來越多的中國富豪企圖規避美國的嚴格稅法,選擇不考慮申請綠卡或入籍美國公民,不披露自己的國外資產信息(每年在美境內停留不超過四個月),但美國政府在伸開雙臂,擁抱來自大洋彼岸富豪(不管移民或非移民)的同時,也早已為他們設下了稅務陷阱,前總統富蘭克林的名言「人的一生有兩件事不可避免,死亡與納稅」,對來美國置產投資的外國人同樣經典。(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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