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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夫婦分居兩地仍能成功取得永久綠卡 | 黃麗華律師事務所

法律 時間:05/15/2020 瀏覽: 6938
透過與公民結婚而取得綠卡,一般都是條件綠卡,因為結婚未滿兩年。在條件綠卡到期前的三個月內須要提交I-751申請,把條件綠卡變成永久綠卡。   

    

筆者的客戶,與公民丈夫婚後,就因工作及感情不和分居兩地。客戶在加州,而配偶在外州。筆者接辦案件時已提醒客戶她的案件有難度,客户曾慎重考慮先辦離婚,再單方申請保留綠卡。 按客户想法, 筆者為客戶做了兩手準備。因為在加州離婚起碼要等候六個月的冷靜期,而客戶的條件綠卡未及一年就到期。客戶決定先申請離婚。申請後客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有所改善,客戶決定盡力挽救婚姻。雖然兩人仍分開兩地,但雙方決定互相探訪。

客人既然選擇不用Plan A而用Plan B,筆者的準備工作馬上改道,配合客戶的意願。若用Plan A 因離婚而單方保留綠卡,共同生活證據部分不變,但要交代婚姻在持有條件綠卡的兩年內如何破裂。

客戶最終選擇Plan B,即雙方簽名申請把條件綠卡轉正。筆者先為客戶撤銷離婚申請,並鼓勵客戶與配偶要增加互訪,一方面挽回感情,同時豐富申請的內容及證據。筆者為客戶及配偶起草共同聲明,闡明為何因工作而分居兩地,配偶為回流加州尋找新的工作機會。因為夫婦分開兩地,致使缺乏很多共同文件的證據,如共同銀行賬單,共同租約,共同水電單,共同保險等。筆者要從第三者的角度,評估如此情況下,可以提供什麼有力的聲明及證據來令移民官相信婚姻是真實的。筆者抱著“”求真“”的心態去呈現這對夫婦因各有事業導致分開兩地,例如,筆者指出,配偶在外州曾使用客戶的銀行卡,配偶的特殊行業要在外州才有機會等。有“缺憾”的婚姻有時更真實。        

客戶的申請不需要補件,經過正常的審核的等侯期就直接通過了。至於客戶能否與配偶破鏡重圓,非筆者的能力範圍,留待當事人去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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