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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王鸿彬律师温馨提示:“致命武器攻擊罪一定要致命嗎?”回答是“NO”

法律 時間:11/06/2025 瀏覽: 586

王鸿彬律师曾是加州检察官,她以亲身经历告诉您一个真实的案例,“我當檢察官的時候有一個案例:被告用圓珠筆攻擊受害人,最終被定罪。這裡的圓珠筆就是那個「致命武器」。加州刑法中第245條致命武器攻擊罪有很多細分:用槍,不用槍,用半自動槍,造成重大人體傷害,沒有造成重大人體傷害,林林總總。但在不用槍的「武器」中就可以用一下想像力了…煙灰缸、玻璃杯、棍子、髮卡、iPad…五花八門,這些都可能是致命武器。致命武器攻擊罪大多是重罪,最高刑期4年州監獄,情節嚴重者以「一振」論處。根據加州三振出局法,三次這樣類似的「一振」就會被判終身監禁。

在氣頭上隨手抓來東西攻擊別人的時候,請冷靜一下,因為你一氣之下抓到的可能是讓你遺憾終生的致命武器。鸿彬律师提醒我们遇事要冷静,您有法律问题请联络王鸿彬律师,她会为您主持公道:626295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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