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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Kangol案之后,电子送达仍然可行?——本所近期成功案例带来的几点观察 | 李荻律師事務所

06/16/2026     李荻律師事務所

在上一篇文章第七巡回法院重磅判决:向中国卖家发送电子邮件送达可能不再有效?——Kangol案对Schedule A诉讼的深远影响中,我们已经介绍了第七巡回法院对于电子送达中国被告的核心观点。对于尚未阅读上一篇文章的朋友,建议先行阅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本文讨论的问题。
Kangol案判决公布后,我们收到不少客户和同行律师的咨询:
  • 电子送达是不是已经走不通了?

  • 以后针对中国卖家的电商侵权案件是否都必须通过海牙送达程序完成送达?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恐怕还没有一个简单的的答案。

不过,从本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来看,电子送达这条路仍然可行,但原告需要满足一些先决条件,无法再像Kangol案之前那样轻易的取得法院的同意。

毋庸置疑,继Kangol案之后,法院对于电子送达申请的审查重点正在发生变化。而这,恰恰也是本案最值得分享的地方。

法院没有直接批准电子送达

近期,在本所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我所李荻律师代理原告向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申请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诉讼文件。由于Kangol一案的影响,法院并未直接批准。相反,法院要求原告进一步分析海牙公约是否适用于本案,并给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电子送达申请(renew its request for electronic service)的机会。

在我方律师提交了更新版本的电子送达动议(Renewed Motion)后,法院仍未直接作出准许决定,而是专门安排了听证程序(Hearing)。

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已经不仅仅是电子送达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进一步聚焦于下列更具体的问题:

  • 被告所提供的地址是否真实存在?

  • 原告是否已经采取足够措施去验证该地址?

  • 原告是否已经尽到合理调查义务(reasonable diligence)?


听证结束后,法院要求我方进一步补充说明其针对被告身份及地址所进行的调查和验证工作。

最终,在审查了我方提交的相关补充材料后,法院终于批准了电子送达申请。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电子送达问题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分析,也涉及大量事实层面的调查和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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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法院批准我方电子送达动议的相关意见。

法院究竟想看到什么?

在以往的案件中,很多人在讨论电子送达时,往往更关注电子送达本身是否符合Fed. R. Civ. P. 4(f)(3)(Rule 4(f)(3))的要求,即电子送达是否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所允许的送达方式,以及该送达方式是否能够合理地使被告获知诉讼程序。

但从本案最终命令来看,法院分析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地址的真实性以及原告针对相关地址所开展的调查和验证工作。换句话说,在本案中,法院并不仅仅关注“是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而是进一步关注“原告为何认为现有地址无法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我方最初提交的电子送达申请主要围绕Rule 4(f)(3)、Due Process以及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展开,并说明为何电子送达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必要性。

而在我方李荻律师后续提交的补充声明(Declaration)中,详细记载了针对被告地址所展开的调查和验证过程,包括公开信息检索、企业信息核查、测试送达、与快递员沟通以及进一步核实地址真实性等具体工作。通过补充声明,我方律师向法院进一步证明,虽然已经采取多种方式调查和核实相关地址,但仍无法确认该地址是否真实对应被告,也无法确认该地址能够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法院最终认定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调查义务(reasonable diligence),并允许原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

由此可见,仅分析法律依据是不够的,法院需要原告针对被告的地址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并给出一条完整的地址验证链条来证明海牙公约在被告地址不实的情况下并不适用。

本案带来的几点实践启示

1. 电子送达并未被完全否定

至少从本案来看,法院并未完全否定电子送达的可能性。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电子送达仍然有机会获得法院批准。

2. 地址真实性是本案审查的核心问题

本案听证过程中,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被告地址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原告是否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验证。

3. 法院不仅关注结论,也关注调查过程

在本案中,法院不仅关注原告得出了什么结论,更关注原告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

对于申请电子送达的一方而言,仅仅指出某个地址存在问题可能已经不足够;更重要的是向法院展示完整的调查和验证过程,要用大量的事实细节来支持其结论。

4. 品牌方应提前准备地址调查证据

对于品牌方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未来电子送达申请可能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调查成本。

地址调查、测试送达以及相关证据留存,未来都可能成为电子送达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从本所近期代理案件来看,Kangol判决之后,电子送达并未被完全否定,但法院对于原告所应履行的调查义务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品牌方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未来的诉讼策略。特别是在Schedule A案件中,原告不宜再仅依赖电商平台所披露的信息,而应尽早对被告身份及地址开展调查和核实工作。在决定是否申请电子送达之前,应尽可能查明相关地址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对应被告,以及是否能够作为有效送达地址使用。

与此同时,随着法院对于reasonable diligence要求的不断提高,电子送达申请本身也正在变得更加专业和复杂。无论是品牌方维权还是跨境电商相关诉讼,当事人均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送达和诉讼策略,以避免因送达程序问题影响案件进展。

而对于所有参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如何应对这一变化,也将成为未来诉讼策略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


李荻律师事务所Di Li Law, P.C.专精商标注册、复审、续展、转让、变更、异议及撤销代理、近似驳回答辩、叙述性驳回答辩、商标侵权诉讼、Schedule A及TRO诉讼、出具停止侵权律师函等事宜。已成功代理上千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法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李荻律师连续六年被Patexia(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分析网站)评选为全美Top 10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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