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過親屬移民的華人都知道,如果想讓自己的親屬移民,必須要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為這些親屬提供經濟擔保,否則移民申請是不會被通過的。美國移民法之所以有這一項規定,目的就是在於確保申請綠卡的人在進入美國後不會因種種原因領取或申請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業金、救濟金、補助金、或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成為美國公眾的負擔。
成為擔保人的條件是其年收入必須要超過移民局在I-864P表格中公佈的最低貧困線,2016年2個人的標準是$20,025, 3個人的標準是$25,200, 4個人的標準是$30,375等等,這些數字每一年都會稍微上調一些。只要滿足條件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簽了生活擔保書,就在法律上約定了擔保人要為被擔保人提供資金支持直到被擔保人成為美國公民或者得到40個工作季點。“擔保”並不是嘴上說說而已,而是要實實在在第背負起法律責任,就是擔保人要負起照顧貧困綠卡持有人的責任。好多擔保人以為在生活擔保書上簽了字,就沒自己什麼事情了。這種想法是非常天真且危險的。當被你擔保的人在美國出現財政困難的時候,一紙有你簽字的擔保書,就把你們在法律上連在了一起,你就有了代替政府供養他的法律義務。
被擔保人入境美國後前五年有四種聯邦社會福利是不能享有的,分別是:糧食券(Food Stamps),貧困醫療援助(Medicaid),社會薪資補助(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簡稱SSI),貧困家庭臨時補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 簡稱TANF)。如果被擔保人來到美國後,一直領取各種福利,那麼擔保人就有可能被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社會福利機構起訴,訴請擔保人提供綠卡受益人生活上的所需。
美國聯邦政府、州市政府現今皆赤字累累,捉襟見肘,一旦政府因為財力不濟將這些政策收緊,不僅被擔保人申請這些福利會因為無力生活而被吊銷綠卡,擔保人也會收到政府的賬單要求其償還被擔保人所領取的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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