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瑞士和开曼群岛是发行ICO 最热门地区,在瑞士发行主要关注的是欧盟和英国市场问题,而关注亚洲和美国市场的发行基本上把公司设在开曼。
我们国人听说过开曼群岛,很多是从大型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开始的,比如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就是通过他们在开曼的子公司。2017年以来,大量的ICO都是由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完成的。2017年12月2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软件公司Block.one通过ICO筹集的了7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最大的ICO,这足见开曼的聚集的人气。
为什么科技公司选择开曼群岛呢?首先,开曼做为离岸金融中心已经久负盛名,这里现存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政策都能够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特别对于加密货币,开曼并没有将之视同为证券,所以对ICO持有非常友好的态度,监管相对其他国家要宽松许多。与此同时,开曼通过满足国际KYC(know your customer),反洗钱和合规标准来维护其司法管辖区的声誉。
在开曼发行ICO,需要特别注意下列法律:
注意
1
“证券投资业务法”(2015年修订)(“SIBL”)
SIBL是开曼群岛有关监管“证券”及相关业务投资的主要法规。基本上,任何人不得进行(或声称进行)证券投资业务,除非该人是适当许可证的持有人,或不被要求持有执照。
SIBL通过参考特定类型的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合伙权益,承认债务的证券,期权,期货等)的清单来定义“证券”一词。由于没有相应的“投资合同”概念,这个定义比1933年美国证券法中使用的定义更窄。由于“证券”和“证券投资业务”的定义是相关联的(即证券投资业务包括证券交易,管理和证券咨询),所以通常认为ICO应该脱离SIBL。加密货币不被认为是一种证券。
2
共同基金法(2015年修订)(“MFL”)
在ICO与投资基金(标记化或其他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工具相关的情况下,应考虑可能适用共同基金法。一般而言,MFL规定了“共同基金”,即发行股权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共同基金”,其目的或效果是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并使投资者在共同基金从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因此,不打算成为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活动的ICO不应成为MFL的适用范围。
但是,如果ICO与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活动相关,目前MFL中“股权”的定义就变得至关重要。目前,MFL将“股权”定义为:(i)有权参与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利润或收益的股份,信托初始或合伙权益;及(ii)可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赎回或可回购。
因此,我们认为投资基金发行的代币不属于股票,信托单位或合伙权益,因此不属于MFL“股权”的定义。然而,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很可能很快会宣布监管变化,那些结构为标记资金的ICO应就其结构以及关键的权利所附的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我们目前不知道这些变化具体会是什么,但我们预计MFL中的“股权”定义将扩展到加密货币。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向加密货币持有人提供赎回权的融资行为可能需要在MFL下向CIMA注册,并且还需要遵守与此类注册相关的各种要求。
3
反洗钱法(“反洗钱法”)
开曼群岛已经建立了一个全面和强大的反洗钱制度,由以下具体的法律和法规组成:
1. “犯罪所得法”(2017年修订)(“PCL”);
2. 2017年反洗钱法规(“反洗钱条例”);
3. 关于在开曼群岛防止和侦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指导说明
这些规定如何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发行ICO的公司? PCL普遍适用于所有开曼群岛实体,并要求它们在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采取某些步骤,包括对违规行为实施各种处罚。
反洗钱条例可能对ICO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它们的广泛应用和合规要求。“反洗钱条例”适用于那些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通过参考具体的活动清单来定义的。与ICO最明显相关的活动是(i)接受公众的资金和其他应付资金,(ii)发行和管理支付手段,(iii)货币经纪和(iv)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如果ICO发行人的活动属于该定义范围,则需要制定书面反洗钱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检查,并且还要委任特定的官员(合规官员,洗钱报告官员和副洗钱报告官员)等等。
4
货币服务法(2010年修订)(“MSL”)
MSL规定开曼群岛的'货币服务业务'。这将包括提供货币兑换和货币传输服务的企业。为了让一个实体进行货币服务业务,它需要得到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适当许可。我们认为,MSL一般不太可能适用于ICO,尽管它当然取决于提供的具体细节。同样,在ICO开始之前,应该就这一点寻求具体的法律建议。
5
信息自动交换(“AEOI”)
开曼群岛与美国签署了关于实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的1B模式(即非互惠)政府间协议,并且还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全球标准 - 通用报告标准(简称“CRS”)。在这些制度下被视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有义务识别和报告其账户持有人。未来的ICO发行人应就其在FATCA和CRS下的地位寻求具体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其符合这些法律的规定。
6
受益所有权登记
所有开曼群岛公司现在都需要建立其实际权益拥有人登记册(一般来说,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权益超过25%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权益的人)。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加密货币持有者需要做这样的登记。当然,这取决于加密货币及其发行时的性质。
7
“押金”和保证人条款。
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比如租金,地产税等等。有的合同条款中,会规定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除“押金”之外,还要特别要注意保证人的选择。一些出租人往往针对一些类型的商铺,要求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更多见为个人。一般来讲,个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要用个人的所有资产来提供保证。而公司则以其独立的公司人格和有限的资产作为担保,风险相对低。
8
电子交易法(2003年修订)(“ET法”)
电子交易法是开曼群岛有关以电子方式签订交易/合同的主要立法。鉴于ICO的性质,因此,在确定ICO的条款和条件时(无论采取购买协议还是其他方式)以及如何缔结合同,电子交易法具有潜在的重要意义。涉及ICO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ICO机制通常都应在电子交易法的背景下加以考虑,以确保合规性。
9
续租期权和优先购买权。
商业租赁,尤其是工业厂房方面的租赁往往是长期的,承租人在初始租期到期后,只要生意还在,往往还需要继续租下去。此时,续租期权就很重要了,续租期权就在订立最初的租约时,规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一定的租金直接续租。此时的房租,往往以当时的市场公平租金来定。此时,需要加入相关条款,规定如何界定市场公平租金。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是赋予承租人在房东卖物业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这也是承租人应该努力争取的条款。
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在开曼群岛发行ICO,避免了在其他国家发行需要遵循的类似以IPO的严格监管,但是,ICO的销售基本上都不在开曼群岛。此时,ICO的销售行为也必须遵守销售地的法律,比如说在美国,ICO只可以向经过认证的投资者推销。如果公司不遵守销售国的法律,开曼会驱逐这样的不守法公司。
总而言之,开曼群岛是发行ICO的理想选择,不过,鉴于ICO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寻求资深律师的专家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中所包含信息只是通用信息,此信息并非构成法律建议或意见,并且可能并非体现了最新的法律发展。在您根据任何此文中的信息而采取行动之前,请寻求您自己选定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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