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華律師事務所 - 为什么选择在开曼群岛发行ICO?

法律 時間:04/12/2018 瀏覽: 8042

目前瑞士和开曼群岛是发行ICO 最热门地区,在瑞士发行主要关注的是欧盟和英国市场问题,而关注亚洲和美国市场的发行基本上把公司设在开曼。

我们国人听说过开曼群岛,很多是从大型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开始的,比如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就是通过他们在开曼的子公司。2017年以来,大量的ICO都是由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完成的。2017年12月2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软件公司Block.one通过ICO筹集的了7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最大的ICO,这足见开曼的聚集的人气。


为什么科技公司选择开曼群岛呢?首先,开曼做为离岸金融中心已经久负盛名,这里现存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政策都能够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特别对于加密货币,开曼并没有将之视同为证券,所以对ICO持有非常友好的态度,监管相对其他国家要宽松许多。与此同时,开曼通过满足国际KYC(know  your customer),反洗钱和合规标准来维护其司法管辖区的声誉。

在开曼发行ICO,需要特别注意下列法律:

注意

1

“证券投资业务法”(2015年修订)(“SIBL”)

SIBL是开曼群岛有关监管“证券”及相关业务投资的主要法规。基本上,任何人不得进行(或声称进行)证券投资业务,除非该人是适当许可证的持有人,或不被要求持有执照。


SIBL通过参考特定类型的证券(包括股票,股票,合伙权益,承认债务的证券,期权,期货等)的清单来定义“证券”一词。由于没有相应的“投资合同”概念,这个定义比1933年美国证券法中使用的定义更窄。由于“证券”和“证券投资业务”的定义是相关联的(即证券投资业务包括证券交易,管理和证券咨询),所以通常认为ICO应该脱离SIBL。加密货币不被认为是一种证券。

2

共同基金法(2015年修订)(“MFL”)

在ICO与投资基金(标记化或其他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工具相关的情况下,应考虑可能适用共同基金法。一般而言,MFL规定了“共同基金”,即发行股权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共同基金”,其目的或效果是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并使投资者在共同基金从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因此,不打算成为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活动的ICO不应成为MFL的适用范围。


但是,如果ICO与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活动相关,目前MFL中“股权”的定义就变得至关重要。目前,MFL将“股权”定义为:(i)有权参与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的利润或收益的股份,信托初始或合伙权益;及(ii)可根据投资者的选择赎回或可回购。


因此,我们认为投资基金发行的代币不属于股票,信托单位或合伙权益,因此不属于MFL“股权”的定义。然而,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很可能很快会宣布监管变化,那些结构为标记资金的ICO应就其结构以及关键的权利所附的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我们目前不知道这些变化具体会是什么,但我们预计MFL中的“股权”定义将扩展到加密货币。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向加密货币持有人提供赎回权的融资行为可能需要在MFL下向CIMA注册,并且还需要遵守与此类注册相关的各种要求。

3

反洗钱法(“反洗钱法”)

开曼群岛已经建立了一个全面和强大的反洗钱制度,由以下具体的法律和法规组成:


1. “犯罪所得法”(2017年修订)(“PCL”);

2. 2017年反洗钱法规(“反洗钱条例”);

3. 关于在开曼群岛防止和侦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指导说明


这些规定如何适用于在开曼群岛发行ICO的公司? PCL普遍适用于所有开曼群岛实体,并要求它们在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采取某些步骤,包括对违规行为实施各种处罚。


反洗钱条例可能对ICO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它们的广泛应用和合规要求。“反洗钱条例”适用于那些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通过参考具体的活动清单来定义的。与ICO最明显相关的活动是(i)接受公众的资金和其他应付资金,(ii)发行和管理支付手段,(iii)货币经纪和(iv)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如果ICO发行人的活动属于该定义范围,则需要制定书面反洗钱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检查,并且还要委任特定的官员(合规官员,洗钱报告官员和副洗钱报告官员)等等。

4

货币服务法(2010年修订)(“MSL”)

MSL规定开曼群岛的'货币服务业务'。这将包括提供货币兑换和货币传输服务的企业。为了让一个实体进行货币服务业务,它需要得到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适当许可。我们认为,MSL一般不太可能适用于ICO,尽管它当然取决于提供的具体细节。同样,在ICO开始之前,应该就这一点寻求具体的法律建议。

5

信息自动交换(“AEOI”)

开曼群岛与美国签署了关于实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的1B模式(即非互惠)政府间协议,并且还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全球标准 - 通用报告标准(简称“CRS”)。在这些制度下被视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有义务识别和报告其账户持有人。未来的ICO发行人应就其在FATCA和CRS下的地位寻求具体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其符合这些法律的规定。

6

受益所有权登记

所有开曼群岛公司现在都需要建立其实际权益拥有人登记册(一般来说,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权益超过25%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权益的人)。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加密货币持有者需要做这样的登记。当然,这取决于加密货币及其发行时的性质。

7

“押金”和保证人条款。

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比如租金,地产税等等。有的合同条款中,会规定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除“押金”之外,还要特别要注意保证人的选择。一些出租人往往针对一些类型的商铺,要求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更多见为个人。一般来讲,个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要用个人的所有资产来提供保证。而公司则以其独立的公司人格和有限的资产作为担保,风险相对低。

8

电子交易法(2003年修订)(“ET法”)

电子交易法是开曼群岛有关以电子方式签订交易/合同的主要立法。鉴于ICO的性质,因此,在确定ICO的条款和条件时(无论采取购买协议还是其他方式)以及如何缔结合同,电子交易法具有潜在的重要意义。涉及ICO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ICO机制通常都应在电子交易法的背景下加以考虑,以确保合规性。

9

续租期权和优先购买权。

商业租赁,尤其是工业厂房方面的租赁往往是长期的,承租人在初始租期到期后,只要生意还在,往往还需要继续租下去。此时,续租期权就很重要了,续租期权就在订立最初的租约时,规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有权按照一定的租金直接续租。此时的房租,往往以当时的市场公平租金来定。此时,需要加入相关条款,规定如何界定市场公平租金。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是赋予承租人在房东卖物业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这也是承租人应该努力争取的条款。

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在开曼群岛发行ICO,避免了在其他国家发行需要遵循的类似以IPO的严格监管,但是,ICO的销售基本上都不在开曼群岛。此时,ICO的销售行为也必须遵守销售地的法律,比如说在美国,ICO只可以向经过认证的投资者推销。如果公司不遵守销售国的法律,开曼会驱逐这样的不守法公司。


总而言之,开曼群岛是发行ICO的理想选择,不过,鉴于ICO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寻求资深律师的专家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中所包含信息只是通用信息,此信息并非构成法律建议或意见,并且可能并非体现了最新的法律发展。在您根据任何此文中的信息而采取行动之前,请寻求您自己选定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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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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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旌明律师,法学博士,曾经担任雅虎公司的内部资深法律顾问。他的法律专长侧重于公司法,商业诉讼,及商业投资移民。 在中国业务方面则包括中国国营及民间企业在美设立跨国公司,雇佣执行高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他曾成功代表过雅虎(Yahoo!),英特儿(Intel),诺基亚 (Nokia),海信(HiSense),富国银行 (Wells Fargo Bank),美国网讯公司(Webex), 裕隆集团,蓝驰创投 (Blue Run Venture), 中国苏州工业园区(Suzhou Industrial Park),加州圣何塞芭蕾舞团 (Ballet San Jose)等著名企业,社区团体, 以及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天华动态

2017

3月

天华律师协力跨国检测企业并购案

天华律师代表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的国际化检测认证公司,成功完成此次交易额数千万美元的跨国检测企业收购交易。该公司在此次交易中为全球最大的检测认证集团所收购。面对诸多挑战,天华律师事务所蔡主任宏观指导,吴律师全程参与交易细节,协助客户成功按时完成整个收购计划。获得客户诚挚的谢意与认可。


2017

2月-3月

移民法校园巡回讲座

我所吴迪律师在北加州的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 De Anza College, San Jose State University, Foothill College等四所大学展开了以美国移民法为主题的巡回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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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价:

saijunliu

 2017-08-27

蔡律师经验非常丰富,一下能看到问题症结和最后结果,能为用户提供最好的解决方案。 我们的切身体会告诉我们,有蔡律师指点, 我们心里有底, 不慌不盲目, 最后顺利结案。 谢谢蔡律师!


Yves

 2017-06-08

一个人漂泊求学海外,在遇到麻烦的时候茫然无助,幸运的是在我最不知所措的时候遇到了蔡律师。在接连几家律所拒绝为我提供帮助的时候,蔡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水准,二话不说就接下了我的case。同时,还耐心地告诉我不要害怕,认真准备材料,细心地指导我应该如何面对问题,最终帮助我赢得下了case。衷心感谢蔡律师和陈骋一直以来的帮助与支持,没有你们,我肯定无法坚持等到我本该得到的这份胜利。我最想感谢的,除了他们的专业和敬业以外,还有蔡律师和陈骋像对待朋友一样对我的关心与安慰,真的让我坚强了许多。现在我也终于可以放下过去的阴霾,重新出发,开始全新的生活了。真的很感恩能够遇到天华律师事务所!


Gigi Chu

 2017-05-06

蔡律师和其团队于2013年开始协助我成立美国公司申请L1A来到美国,到今天已经成功办理了两次的续签。经过多年合作,对蔡律师团队很有信心。已经通过蔡律师协助我申请绿卡,目前在等待I-140的审批,希望一切顺利。


小朋友

 2017-05-02

今天是个特别激动人心的日子,上午接到了蔡律师和小陈的邮件,说他们接到了我们的绿卡批准的信件,真是太好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啊! 在整个L1和绿卡的申请过程中天华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和陈骋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这个成功是和他们专业的丰富的经验是分不开的。真心希望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要么不办,要办就找天华蔡律师和小陈。


艾灸工作室和痛症治療

 2017-03-11

我是L1签证来到美国,从1年前委托蔡律师注册跨国分公司到现在做公司的法律顾问,回顾这1年的风风雨雨,如果那时的我会像现在一样信任丶肯定自己的律师,做更多的沟通,少去相信那些关于律师职业负面消息的风言风语,我深信现在的状况会更好。
当与生活在湾区的华人聊天时对方知道我由律师代办的手续时,总会听到一片黑律师的评价声,当知道我的律师是蔡时,多半都会肯定和转变态度,包括律师的同行们。我暗自庆幸自己律师的被认知度会这么高时,更后悔由于疑惑和轻信,很多的决定和疑问并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所以,对于今后需要和在选择律师的朋友,我的分享是:擦亮自己的慧眼,做好选择,然后,充分的相信和尊重自己的律师丶及时互动和沟通。


钱东升

 2017-02-28

谢谢天华!谢谢JAY和陈先生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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