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您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结束一段婚姻或登记的同居伙伴关系:
- 解除婚姻(离婚)Dissolution of Marriage (Divorce)
- 婚姻无效 Nullity of Marriage (Annulment)
今天我们来了解并学习一下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系统里关于结束婚姻或合法分居的相关知识。- 原告(向法院提交第一份离婚或合法分居表格者)填写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至少一份《诉状-婚姻/同居伴侣关系》(表格FL-100)和一份《传票》(表格FL-110);如果关系有子女,填写并提交一份《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声明》(表格FL-105)。
- 提起案件所需的表格以及关于申请费和费用免除的信息,可在courts.ca.gov/filing的“提起案件获取”。
- 18岁或18岁以上者-非原告-向配偶或同居伴侣(称作被告)送达第1步的所有表格及空白《答辩状-婚姻/同居伴侣关系》(表格FL-120),并向法院提交《传票送达证明》(表格FL-115)等送达证明,说明向被告送达的时间和方式。(送达意指: 以适当合法途径给予。)
- 被告有30日的时间提交和送达《答辩状》。因此,被告开始第4步前必须等待30日。
- 和第1步同时,或者在提交诉状后60日内,原告必须填写这些文件并送达被告:《披露声明》(表格FL-140),《收支声明》(表格FL-150),《资产负债表》(表格FL-142)或《财产声明》(表格FL-160),以及当事人在披露文件送达前两年内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这些披露文件不会提交给法院。
- 如果被告提交《答辩状》,他或她还必须在《答辩状》提交后60日内,完成相同的披露文件并送达原告。
- 送达披露文件的60日时限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或法院指令予以变更。
- 原告和被告各向法院提交《送达声明》(表格FL-141),说明已送达披露文件。如果被告未送达披露文件,原告仍可在没有这些文件的情况下完成案件。
第4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之一终结离婚或合法分居案件1) 无《答辩状》且无书面协议: 原告在第2步完成后等待30日,制备建议《判决书》(表格FL-180)以及所有其他所需表格。参见courts.ca.gov/truedefault 的“真正默认案件”。2) 无《答辩状》但有书面协议: 原告在建议《判决书》(表格FL-180)随附签字且公证的协议书以及所有其他所需表格。参见 courts.ca.gov/defaultagree 的书面协议的默认案件”。3) 有《答辩状》和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提交《到庭、约定和弃权书》(表格FL-130)与建议《判决书》, 以及所附的书面协议和其他所需表格。参见courts.ca.gov/uncontested的“非争议性案件”。4) 有《答辩状》但无协议: 当事人必须参加庭审,让法官决定问题。参见courts.ca.gov/contested的“争议性案件”。1. 最早可从以下三个日期之一(当中的最早者)起六个月零1天离婚:
(1)向被告送达《传票》(表格FL-110)和《诉状》(表格FL-100)之日,
(2)提交《答辩状》(表格FL-120)之日,或者
(3)提交《到庭、约定和弃权书》(表格-130)之日。
合法分居没有等待期。在法院就您的案件做出《判决》之前,您不能离婚或合法分居。2. 如果您需要子女扶养、监护、亲子时间(探视)、配偶或伴侣扶养、限制令或其他问题的法院指令,请提交《指令申请表》(表格FL-300)请求临时指令。更多信息参见couts.ca.gov/divorcerequests 的“指令申请表”。3. 婚姻无效:关于婚姻无效的信息参见courts.ca.gov/annulment。4. 如果在办理离婚或分居期间您更换了地址,您必须随时将您的邮寄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的任何变更情况告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他/她的律师提交或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变更通知》(表格MC-040),以告知他们您的联系信息变更情况。离婚无论是在当事人心理上还是法律程序上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如果您在加州正考虑离婚,法保网可以协助您做离婚前的庭外和解谈判并且可以帮您完成法庭认可的离婚协议并公证。如果您已离婚,只是需要一份最终判决书副本,也可以联系法保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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