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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浅谈商标优先权Trademark Priority | 李荻律師事務所

05/13/2026     李荻律師事務所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商标优先权(Trademark Priority)是决定谁真正享有商标权利、谁有资格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在美国、中国,还是在国际商标申请体系下,商标优先权的判断标准都并不完全相同。很多企业误以为“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但实际上,商标法中的“申请日期(filing date)”、“使用日期(use date)”以及“国际申请优先权日期(priority date)”之间存在复杂而关键的法律区别。理解这些概念,对于跨境企业、品牌运营者以及国际贸易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讨论“商标优先权”这一话题。
商标优先权取决于是先申请还是先使用?

在美国商标法体系下,商标权的基础原则并非“先申请”,而是“先使用(first-to-use)”。根据《Lanham Act》的基本框架,美国商标权通常来源于商标在商业中的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而不是单纯依赖申请或注册本身。因此,即使某一申请人较早向USPTO提交了商标申请,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其更早在美国商业中真实使用该商标,那么后者仍然可能拥有更高的优先权。

例如,A公司于2025年6月向USPTO提交“ABC”商标申请,但B公司实际上早在2024年便已经在美国市场持续销售带有“ABC”标识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A公司的申请日期更早,B公司仍可能基于其更早的实际使用日期主张优先权,并对A公司的注册提出异议、撤销或侵权抗辩。这也是为什么在美国的商标诉讼和TTAB程序中,“首次使用日期(first use date)”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

不过,申请日期在美国商标制度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基于“Intent-to-Use(意向使用)”提交的申请而言,USPTO允许申请人尚未实际使用商标时先行申请,从而提前锁定一个“构成性使用日期”(constructive use date)。一旦商标最终完成注册,该申请日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视为申请人的优先权日期。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在提交时尚未实际销售产品,其申请日期仍可能对后来者产生阻断效果。

然而,这种“构成性优先权”并不能击败已经存在的在先真实使用人。如果第三方在申请日前已经在美国市场真实使用该商标,则该第三方仍可能保留其地域性普通法权利(common law rights)。因此,美国商标制度实际上是“申请日期”和“使用日期”并行存在、相互交织的体系。

中美法律区别

相比之下,中国商标法则主要采取“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通常情况下,谁最先提交商标申请,谁便优先取得商标权,而无需证明实际使用。因此,在中国,申请日期的重要性远高于实际使用日期。这也是中国长期以来存在大量“抢注”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企业虽然尚未真正经营相关品牌,但只要抢先提交申请,往往便能在法律上占据优势地位。

不过,中国近年来也逐渐加强了对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规制。例如,《商标法》第四条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已开始限制明显缺乏使用目的的恶意申请。此外,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中国法律也在有限范围内提供保护。但整体而言,中国体系仍然以申请日期为核心。

国际申请中的优先权

除了国内申请之外,在国际商标布局中,“优先权日期”(priority date)又是另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根据《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提交商标申请后,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相同商标申请,并主张原申请日作为其国际优先权日期。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中国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在中国提交“XYZ”商标申请,并在同年6个月内向美国、欧盟、日本提交相同商标申请,那么这些后续申请可以主张2025年1月1日作为其优先权日期。这样,即使第三方在之后但在实际国际申请之前抢先提交类似商标,该中国公司仍可能凭借巴黎公约优先权取得更高的法律地位。

这种国际优先权制度对于跨境企业尤其关键,因为很多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时,往往需要时间评估商业布局、翻译材料、确定类别以及选择代理机构。如果没有巴黎公约优先权机制,企业在海外市场便可能因时间差而被他人抢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际优先权日期”并不等同于实际注册日期,也不等同于实际使用日期。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回溯保护机制”,允许后续申请“追溯”到首次申请日。只要符合六个月期限及相同商标、相同申请主体等要求,申请人便能够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优先地位。

此外,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Madrid System)提交国际申请时,优先权规则同样适用。申请人可以基于本国基础申请或注册,通过WIPO向多个国家扩展保护,并主张原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于优先权主张的审查标准、证据要求以及适用范围仍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国际商标布局仍需结合目标国家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在实践中,很多跨境商标争议恰恰发生在“申请日期”、“使用日期”以及“国际优先权日期”三者发生冲突时。例如,一方在中国较早申请商标,另一方却更早在美国市场实际使用;或者一方虽较晚在美国申请,但成功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在这些情形下,优先权判断往往需要结合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具体商业事实综合分析,而并非简单比较“谁先注册”。

结语

因此,对于希望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而言,仅仅完成商标注册远远不够。企业应当尽早建立全球商标布局意识,在产品上市前评估主要市场,合理利用巴黎公约六个月优先权窗口,并保存完整的使用证据,包括销售记录、广告宣传、网站截图、物流文件以及电商平台记录等。这些材料在未来发生异议、撤销或侵权诉讼时,往往会成为决定商标优先权归属的关键证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中的“优先权”并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更是商业战略、国际布局与法律制度交叉作用的结果。谁更早行动、谁更早布局、谁更能证明真实商业使用,往往决定了品牌最终的法律归属。


李荻律师事务所Di Li Law, P.C.专精商标注册、复审、续展、转让、变更、异议及撤销代理、近似驳回答辩、叙述性驳回答辩、商标维权诉讼、商标侵权TRO应诉及和解代理、出具停止侵权律师函等事宜。已成功代理上千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法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李荻律师连续五年被Patexia(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分析网站)评选为全美Top 10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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