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或情侶爭吵後,一方報警。警方到場看到對方手臂有瘀青、臉上有抓痕,或頸部出現紅腫,案件會不會因此變得更嚴重?
很多人以為,只要傷勢不重、沒有骨折,也沒有住院,就只是普通的家庭爭執。但在加州家暴案件中,有沒有造成傷害、傷勢如何形成,以及警方拍下了什麼,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最後採用的罪名。
同樣是家暴指控,加州刑法第273.5條可能以重罪或輕罪起訴;第243(e)(1)條則屬於輕罪。兩者的差別,並不只是「有沒有打架」這麼簡單。
對方身上有傷,就一定會被控重罪嗎?
不一定,但風險確實可能更高。
加州刑法第273.5條針對故意對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前同居伴侶、未婚夫或未婚妻、交往對象,或共同子女的父母造成身體傷害,並導致「創傷性傷害」的情況。
這裡所說的傷害不一定要非常嚴重。傷口、瘀青、紅腫、抓痕或其他外傷,都可能成為證據;法律上也包括由外力造成的內部傷害,以及勒頸或使人窒息所造成的傷害。
第273.5條屬於可能以重罪或輕罪起訴的罪名。檢察官會根據傷勢程度、事件經過、是否使用物品、當事人的犯罪紀錄及其他證據,決定如何提出指控。
因此,「只是留下一點瘀青」不代表案件一定輕微;但有傷痕,也不代表當事人必然會被定罪。
沒有明顯傷痕,就不是家暴嗎?
也不是。
如果案件中沒有證據顯示對方受到創傷性傷害,檢察官仍可能依照加州刑法第243(e)(1)條,以家暴毆打罪提出指控。
第243(e)(1)條不要求對方出現可見傷口。只要檢方主張當事人故意對具有特定親密關係的人使用了非法武力或暴力,即使沒有留下瘀青、抓痕或其他外觀上的創傷,也可能構成這項罪名。
不過,第243(e)(1)條只能作為輕罪起訴,這是它與第273.5條最重要的差異之一。
273.5與243(e)(1)到底差在哪裡?
簡單來說:
加州刑法第273.5條
- 必須涉及身體傷害並造成創傷性狀況
- 傷害可以是外傷或內傷,也可能輕微或嚴重
- 視案件情況,可能以重罪或輕罪起訴
加州刑法第243(e)(1)條
- 不需要證明對方留下可見傷勢
- 重點是是否故意使用非法武力或暴力
- 只能以輕罪起訴
但是,實際案件不能只靠一句「有傷」或「沒傷」決定罪名。警方到場時拍攝的照片、911錄音、隨身攝影機、醫療紀錄及雙方陳述,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如何判斷。
沒看到傷,為什麼仍可能被控273.5?
「沒有明顯外傷」不等於「沒有創傷性傷害」。
有些傷勢可能過了數小時或隔天才出現;有些則屬於內部疼痛、腫脹,或勒頸造成的呼吸與血液循環問題,未必能從第一張照片看出來。
因此,不能單純認為警方當場沒有看到瘀青,就一定只能依第243(e)(1)條起訴。醫療檢查、後續照片以及當事人的說法,都可能被納入考量。
反過來說,照片上出現紅痕或瘀青,也不代表一定能證明是被告造成。傷勢出現的時間、形成原因及照片是否完整,同樣需要查證。
家暴案件中,律師會檢查哪些證據?
家暴案件經常發生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住家中,雙方對事件的描述也可能完全不同。因此,律師不能只看警方報告上的結論,而需要進一步檢視:
- 傷勢是否與報案人的說法吻合
- 照片在何時、何地拍攝
- 是否存在事發前後的簡訊、錄音或監視器
- 911通話內容與事後陳述是否一致
- 警方隨身攝影機是否記錄完整現場
- 雙方是否有拉扯、自衛或意外碰撞的情況
- 報案人是否曾改變說法
- 當事人有沒有受到保護令或保釋條件限制
- 案件是否可能影響工作、專業執照或移民身分
有些案件中,警方看到傷痕便立即逮捕其中一方;但真正需要釐清的是:傷勢由誰造成、如何造成,以及當時是否存在自衛或其他合理解釋。
對方願意撤回指控,案件就會結束嗎?
不一定。
家暴案件是否繼續起訴,通常由檢察官決定,不是由報案人單方面決定。即使對方後來表示不願追究,檢察官仍可能依靠照片、911錄音、警方影片及其他證據繼續處理案件。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要私下要求對方撤回報案、改變說法或刪除訊息。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或禁止接觸命令,即使是對方主動聯絡,也不要自行回覆,以免產生新的法律問題。
面臨家暴指控,現在應該怎麼做?
請保留警方文件、法院通知、照片、簡訊及其他相關紀錄,不要刪除證據,也不要在社群媒體上討論案情。
同樣是家暴案件,第273.5條和第243(e)(1)條可能帶來不同的起訴與辯護方向。及早由有經驗的刑事律師檢視傷勢、照片、陳述及完整事件經過,才能判斷檢方採用的罪名是否符合實際證據。
影片中,董金寶律師將說明:家暴案件有傷與沒有傷,為什麼可能面臨不同罪名?第273.5條與第243(e)(1)條,對案件又有什麼重要影響?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家暴調查、逮捕或刑事指控,歡迎洽詢董金寶律師事務所,了解案件程序及可能採取的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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